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患儿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少儿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少儿时,应当认真核对少儿就医凭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等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儿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和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患儿亲属,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儿亲属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条参保少儿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时,凭本人就医凭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就医凭证。参保少儿出院结账时,应提供由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出具的《苏州工业园区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证明》,经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通过少儿住院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少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付,其它自费、自负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
第十一条参保少儿每次住院,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少儿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元(含5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60%;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70%;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万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80%。
参保少儿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第十二条患白血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需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参保少儿,应事先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门诊大病申请手续,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经"中心"审核确认后,在《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首页上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少儿门诊大病诊断治疗原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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