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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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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努力满足广大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民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而进行缴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无经济能力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的,由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三)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政府补助实行分担体制。省、市、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从2003年起,在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给予10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实行分级负担。对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为4∶3∶3;对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助比例为3∶3∶4.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市级财政补助不包括市区以内的农民,城市所辖区的农民合作医疗补助由当地政府安排。乡级财政是否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全县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的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市级财政应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将支持资金逐级落实到位,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和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向市级财政划拨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医疗费用支付相结合,在抗御疾病风险的同时兼顾农民的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县(市)要根据资金筹集数额和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补偿比例、起付点、封顶线和常规性体检的项目和方式等,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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