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要尊重参保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每季度按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农民的民主监督,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三)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并认真执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在农村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到位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队伍,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提供满意的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要规范农村药品的供应渠道,实行药品统一采购,严禁假劣药品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农民用药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各地要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县(市)的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三)搞好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稳步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和乡(镇),要有专人负责合作医疗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准确掌握合作医疗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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