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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职工医疗生育险等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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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财政补助标准已提高至310元/人·年。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也逐步提高,如门诊补助限额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也提高到75%以上。

  自今年4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7项政策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增加50元。本次调整重在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政策,做出了详细解读。

  1、我市医保分为哪几类?我市医保分为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两类,根据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分别确定待遇标准。

  2、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市(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以下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含8%基本医疗保险费和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同时在职职工另需按5元/月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退休职工不缴费。

  3、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居民医疗保险主要针对我市未就业的城乡居民而设,包括我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人口,在我市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就读的儿童、中小学生、大学生,以及父母为我市户籍、本人在我市区域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居民医保的缴费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201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100元/人·年,大学生80元/人·年,非就业居民200元/人·年,财政补贴标准为310元/人·年。但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老年居民(迁入本市前无养老金及医疗保障)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标准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4、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如何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责缴纳;劳动年龄段内的我市户籍未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5、什么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用途和计入标准如何确定?个人帐户即我们俗称的"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则在每一结算年度初(4月1日)为参保职工记入,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规则为: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每年的记入金额。2013年标准为:70周岁以下10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2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450元记入。居民医保不设个人帐户。

  6、什么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本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013结算年度(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4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后,在3500元/4000元以内按60%/70%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20%(即达到80%/90%)。地方补充只能在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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