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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职工医疗生育险等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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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财政补助标准已提高至310元/人·年。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也逐步提高,如门诊补助限额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也提高到75%以上。
  一、增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政策解读:我市市区自2000年11月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以来,已连续多年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最初的350元/400元(70周岁以下/以上)提升至今年的1050/1250元,减轻了退休人员门诊就医的个人负担,体现了我市医保政策"向老年人倾斜"的基本方针。值得注意的是,门诊个人账户只是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供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就医、购买药品使用。参保人员住院的,另行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

  政策解读: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主要用于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4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后,由地方补充医保统筹基金在3500元/4000元以内按60%/70%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20%(即达到80%/90%)。符合地方补充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划卡结算时会自动计算,无需办理申请手续。由于各项医保待遇的享受均以医保卡上的个人医疗费用记录为准,因此即使个人账户余额用完,也请持医保证卡就医,以便正确记录各项费用累计情况,保证各项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同时地方补充只能在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建议参保职工在就医购药前先向定点单位了解其资质情况。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为鼓励居民门诊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政策解读:两区并轨后,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政策有较大调整。原先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非就业类居民(老年居民、失业人员)需要选定一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办理门诊签约手续并在签约的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在非签约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要由签约社区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报销手续。自2013年4月1日起,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元,非就业类居民仍需办理门诊签约手续,但到非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仅在补助比例上体现差别,即: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标准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参保学生不需签约,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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