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门诊慢性病认定不实行终身制,部分病种设定待遇支付时限或定期参加康复查体。超过待遇支付时限或经康复查体认定为不合格的,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病待遇。
待遇支付时限和康复查体病种
设定待遇支付时限的病种为---
消化性溃疡,待遇支付时限为1年。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待遇支付时限为1年半。
格林-巴利综合征,待遇支付时限为1年。
超过待遇支付时限后,再次发病的,可根据有效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待遇自再次认定时间执行。
参加康复查体病种为---
糖尿病、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脑出血和脑梗死后遗症、原发性高血压、慢性心力衰竭。
报销及报销比例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经查体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仅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分管的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慢性病的报销标准是:每年度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按50%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因技术条件限制,患者由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院就诊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代为上传报销。
患者未按时缴费的,其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再次缴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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