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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式规范大病保险门诊住院均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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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今年1月24日省政府发布《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后,5月2日,省发改委官网公布《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首次以书面合同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规范并明确保险范围及标准、保险赔付,以及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方的责、权、利。
  此外,对《实施方案》提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将“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药费用”,进一步明确为“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符合省级基本医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医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合)居民享受大病保险,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因此,参保(合)居民要坚持参加基本医保,否则会影响大病医保赔付。

  首次明确分段赔付线

  在保险年度内,参保(合)居民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8000元以上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范本规定的报销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其中起付线8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但《合同》范本明确了应含民政优抚补助和贫困患者救助额度。同时,还明确8000元起付线为年度免赔,一年只扣除一次。

  《实施方案》提出的分段比例为50%、60%、70%。《合同》范本中进一步明确为:8000元至3万元(含)赔付50%,3万元至5万元(含)赔付60%,5万元以上赔付70%。

  举例来说,某参保居民年住院花费为10万元,假如经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约7万元,剩余3万元,扣除起付线8000元,剩余2.2万元,按照8000元至3万元(含)大病保险赔付50%,即大病保险赔付1.1万元。费用越高以此类推。

  定点医院“一站式”服务

  《合同》范本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现行的医疗保险网络和流程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参保(合)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支付。参保(合)居民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商业保险机构须于次月底前将当月赔付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保费10日内将之前赔付款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尚未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的地区,参保(合)居民异地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自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大病保险赔付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

  省医改办人士说,所谓“一站式”即时结算,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结算点,最大限度地为参保(合)居民提供便捷服务。

  但是,由于各市、州招投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与现行的医疗保险网络对接联网核查、结算系统还在进行中,因此“一站式”服务工作还在推进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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