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后,将确保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再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具体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报销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报销75%,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报销80%、3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5%。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山西省人社、卫生、发改委(医改办)等部门还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该方案还采取了“二次补偿”原则,即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这样做,正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
另外,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省人社厅等部门还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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