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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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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定额为当年所辖镇参合人数筹资总额的20%,用于参合农民在所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使用,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30元,卫生院日报销封顶额40元。

  一、如果出现同时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偿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实行相关报销补偿,即:三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重复办理报销补偿。

  二、凡参加商业保险(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保险等)的农民办理相关报销补偿时,原则上需提供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如保险公司确需保留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证明和费用清单原件的,则由保险公司提供已经加盖公章和相关签字的复印件及已报销补偿一览表,然后由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按报销余额再计付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金,两者报销不得大于住院费用。

  三、补偿规定和途径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定额为当年所辖镇参合人数筹资总额的20%,用于参合农民在所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使用,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30元,卫生院日报销封顶额40元。

  2.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18种大额门诊病种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心肌梗塞恢复期、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肺结核病。在韶关市范围内镇级和镇级以上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韶关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年补偿的最高限额与住院费用补偿一并共为180000元/年/人。

  ⑵慢性病种的确定以县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为准(肺结核病可由慢性病防治站诊断)。

  3.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按120元/人/年实行全额补偿。即: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乐昌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乐昌妇幼保健院)可实行免费婚检,所产生的费用由农村合作医疗全额补偿。

  4.狂犬疫苗注射

  狂犬疫苗注射按150元/人/年实行定额补偿。即: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被动物咬伤后在乐昌市范围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可实行定额补偿。

  5.预防接种第二类疫苗(流感、肺炎、水痘、轮状病毒、甲肝、乙肝免疫疫苗)列入门诊报销补偿范围,补偿规定与门诊报销补偿相同。

  (二)住院补偿

  补偿比例:

  ⑴乐昌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

  ①镇级卫生院(含乐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90%的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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