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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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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海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住院自付费用超7000元,可再次报销,超出部分可报销85%。

  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聂殿光说,考虑到城镇职工收入高于城乡居民,因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高于城乡居民2000元,筹资标准高于城乡居民每人每年10元,并由现有的城镇职工医保部门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不参与其中。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青海省参保职工有30多万人,按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计算,将有1800多万元医保资金,预计基本满足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

  据悉,自2012年12月1日起,青海省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的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对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高于国家规定30个百分点,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据青海省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青海省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建立统一城乡居民的医保制度。

  他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农牧民年人均5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60元,19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记者 王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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