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规定,新生儿出生后需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别孩子出生时发生了医疗费用,因落户口等原因,超过了参保办理期限未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后,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就诊时以其母亲姓名之子或之女填写,报销时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中断参保无须补缴保险费
以前,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缴费时,需要再补缴中断年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中断年份的保险费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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