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原则上应到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如病情需要的,则可到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而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20%,个人需自付80%。
此外,新办法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用则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而在暂行办法中,一般诊疗费用只由保险基金支付70%,参保人需自己支付30%。
[延伸]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至2080元
南都讯记者储诚松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社局了解到,2012年中山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80元。根据规定,从7月1日起,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850元调整至2080元。据悉,调整后,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52.00元/人,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208.00元/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374.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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