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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每年最高报销124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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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中山市人社部门获悉,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出台,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相比暂行办法,新办法在门诊保险费缴纳标准以及社保年度报销限额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暂行办法,参保人社保年度报销限额是500元/人,而新办法实施后,报销限额最高可达1248元/人。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80%

  新办法规定,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原则上应到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如病情需要的,则可到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而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20%,个人需自付80%。

  此外,新办法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用则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而在暂行办法中,一般诊疗费用只由保险基金支付70%,参保人需自己支付30%。

  [延伸]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至2080元

  南都讯记者储诚松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社局了解到,2012年中山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80元。根据规定,从7月1日起,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850元调整至2080元。据悉,调整后,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52.00元/人,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208.00元/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374.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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