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意外险保障给付范围
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由意外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异地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意外险保障范围,给付标准按照本市意外险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意外险资金拨付办法
依据历年意外险发生率、资金赔付率,按照各群体赔付率大体均衡的原则,分别确定当年度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意外险资金人均拨付标准,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年终决算,在年度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规范意外死亡案件审核
因参保人意外死亡申请给付的,市意外险服务中心按照下列方法审核:参保人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救治病历资料和医学死亡证明书进行认定;参保人未经救治或未在医院死亡的,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法医鉴定书进行认定,或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通过查勘取证进行认定。对意外险不予给付的意外死亡案件,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应在不予理赔通知书中,详尽告知不予给付的理由。
通知还就实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服务网点审核制度、加强意外险信息管理、实行意外险经办服务年度考核制度等作出规定。(记者廖晨霞)
2013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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