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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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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三、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四、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五、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度。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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