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要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5%。我们也是按省要求的比例5%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但我市大病保险除了保障重大疾病外,还增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内容,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比《实施方案》有所突破,根据我市参保人历年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分析,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5%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基本可以实现收支平衡。今后我们还将视大病保险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大病保险资金总额。
为了应对突发风险和各种经济运行风险的影响,保证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得到及时支付,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率有严格的规定,要求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低于这个水平,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存在较大风险。也就是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储备的节余基金,即使发生最极端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为零,也可以维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6—9个月。这与我们的传统观念“积谷防饥”是同样的道理。按照这一要求,我市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虽然有30多亿节余,但实际能够用于大病保险的资金并不富裕,对于大病保险资金投入也只能是量力而行了。
我们认为,我市大病保险不需参保人另行缴费,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因此必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平衡,设定合理的待遇水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大病保险制度。如果脱离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实际,将大病保险的待遇定得过高,将会推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消费水平,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幅增大,甚至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其结果反过来影响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总量,导致其减少,最终只能通过不断提高缴费维持收支平衡,因此必然加重参保单位、参保人和财政的负担,导致整个制度发展不可持续,最终受损的是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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