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符合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费用(不含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保险金。
3、低段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项目中需要被保险人先自付的部分),本公司就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低段保险金。
对于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不予给付。
4、中段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项目中需要被保险人先自付的部分),本公司就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中段保险金。
对于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大病”对应支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相同的约定比例予以给付。
5、高段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项目中需要被保险人先自付的部分),本公司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之下的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高段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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