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鄂州正式实施医保新政。新政规定,城镇职工可享受门诊统筹、允许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医疗费可实行再报销、住院报销比例最高上调幅度达10%。这些新政将惠及全市100多万参保群众。
城镇职工今后可享受门诊统筹
本次实施的《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但需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
城镇职工依据个人自愿、就近选择的原则,或依托单位、社区集中组织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城镇职工在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目录内的医药费、检查费均按45%报销,余下的个人自付的目录内费用可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支付。
一般诊疗费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城区定点医院个人支付3元,医保基金支付7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人支付1元,医保基金支付4元。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个人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据了解,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医保达到规定年限可不再缴费
新政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缴费年限)男最低满30年,女最低满25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同时按照最新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120个月)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何认定视同累计缴费年限呢?鄂州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1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由有关职能机关认定后,视同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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