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浮动的范围分两大类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的原则,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核定各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并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未明确经营范围的,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用人单位属多行业经营的,以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核定。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
根据办法,费率浮动的范围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参保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包括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费率浮动分上下两档
按照《办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核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为上、下各两档。
其中,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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