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要一直缴到退休
此前公布的一、二审稿,均提到计划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不过“缴满15年后还要不要缴”却未明确。终审稿中对此予以明确: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至规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仍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终审稿随后进一步明确: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目前广东省的规定是10年),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15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目前广东省的规定是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在具体征缴中,终审稿中将街道、镇政府及各类学校的角色由“受委托代缴”变为“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征收”。市人大法工委提供的相关报告解释,主要是市人社局反映若定义为“委托”可能会出现不接受委托、扯皮的情形,故而将“委托”改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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