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通知》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显然,针对人员流动、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带来的退休医保待遇享受问题,《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
或将无法享受退休地医疗待遇
曾多次参加《通知》调研的某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对于正常转保的参保人来说,其参保年限互认没问题。但此次新的规定隐含了一个核心问题,即参保人退休后,或可能无法在退休地享受医疗待遇。
据悉,《通知》补充规定,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对于在曾参保地仍未符合规定的,《通知》也作了规定: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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