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2010年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社保法》的有关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健全和完善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参加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提升民生幸福水平。
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调整实施过渡政策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到对大多数参保人的公平性,我市此次对有关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时,制定了过渡性规定。
据悉,我市将采取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前已退休的人员维持原有做法的老人老办法,新人缴费年限逐步过渡的方式,确定免费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条件。即从2013年起,本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10年逐年递增,如2014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1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6年才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才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应该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可由家庭参保成员使用
新修订的《办法》将个人账户的使用主体扩大到参保人在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可由家庭参保成员统筹使用,扩大使用的条件是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次修订还明确,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社康中心门诊就医的优惠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门诊大病待遇;提高参保人住院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等时价格高于普及型价格时的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提高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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