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昆山市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覆盖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2.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应,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原则;
(2)保险水平与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和居民个人共同承担,以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纳为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4)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3.居民医疗保险与原实施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村医疗保险)相比,主要有哪些差别?
居民医疗保险与原实施的农村医疗保险相比,主要有以下一些差别:
(1)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完善了全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构建全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全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
(2)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原农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基础上,将城镇老居民、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城镇少年儿童及在校生等特殊群体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扫除医疗保险“盲区”,实现本市户籍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3)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从原农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0元提高至26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其中参保居民个人负担10元,市、镇(开发区)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按人均25元标准增加专项补助。
(4)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对60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也每年一次性记入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支付,同时扩大了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支付范围至市二级医院;降低了镇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基金补助支付封顶标准,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基金和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基金并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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