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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一周年 筹资动态调节机制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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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去年8月24日起,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已经周转运行了一整年的时间。那么,这一年里,大病保险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筹资水平这一项,是我很忧虑的地方”,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一位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如果给政府部门肩上的石头压得过重,“总有一天会过渡到类似欧债危机的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上不封顶”的制度要求。

  曾有一名湖南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筹资水平定得过高,财政系统恐怕难以支撑。

  对此,上述国家部委人士表示,“有些地方担心定高了,以后能不能支撑。鉴于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基本医保密切相关,在基本医保制度设计之初就已(铺垫好),所以,我们能够支撑大病医保的筹资需求”。

  动态调节机制待建

  作为一项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在未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在资金筹集、政策衔接上取得可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专家建议,在筹资机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专账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省为例,已经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 (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同时,拓展资金来源,可以将社会捐助纳入其中。例如山西省提出“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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