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部分地区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福建省就慈善机构共同参与救助作用提出了细节性的操作流程规定。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者相结合。
在制度可持续性前景的拓展上,还须协调大病保险与城乡医保一体化的进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定前提和实施条件存在差异,不能全盘一概而论。
从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完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并不现实,在实际管理上存在很多困难。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筹资标准、起付线以及保障水平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出详细区分。
同时,为改进现时部分地区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单一的结算办法,广东湛江社保局副局长提出了可参照的操作模式,即普通疾病报销由社保承担,大病医疗补助由商业保险承担;实行按病种结算,将高值耗材费用单列,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或重大疾病的报销办法。
而对于在保费和赔付标准上的矛盾以及保险公司经营难题,业内人士指出,应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与支付政策的风险预警和动态调节机制。(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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