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咨询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这段网络传言可能是针对省外一些地区来说的,在沈阳市完全没有这种政策,参保人员患病后可以持医保卡、医保本等证件到任何医院就医,出院后医疗保险都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报销。
另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如果按照沈阳的现行政策,网传的“医保卡的正确使用方法”中还存在其它误读,针对相关政策本报对此进行正确解读。
误读一:出院时个人只需负担三分之一费用
正确解读: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钱就和银行存折一样,都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负担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和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这时医保卡中的钱可用于支付这些费用。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有病住院了,在出院结账时就可以用您医保卡中的钱支付住院期间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住院前您的医保卡中的钱已全部花光,那么以上费用就必须用现金支付了。
支付的费用与就诊医院的等级、患者用药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可多可少,不一定是所有费用的三分之一,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误读二:自费金额超1200元,超出部分可享60%报销
正确解读:沈阳市医疗保险规定,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二次报销”的待遇,如果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的。一般来说,经过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医院门槛费(各等级医院不等)+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的部分+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即不能报销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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