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高级卫生经济专家张硕说:“疾病造成的灾难性支出,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应由社会保险来承担。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对疾病支出设立止损点,即参保人看病的自付费用到达一定水平,新增的费用就全部由保险来承担了。我国现有的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尚不能支撑这样的保障,因此考虑建立大病保险和大病保障,也是一种过渡办法。”
参保人权益怎么保障?
由保险公司承办,服务能力须提高
根据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从各地实施办法来看,均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青海、山东、重庆等省份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确定一至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明确分区域承办,发挥了市场的竞争性作用。其他省份大多以试点地区为单位进行招标。商业保险公司当年盈利率基本要求控制在筹资总额的3%至5%之间。
很多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有所感受,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那么保险公司能不能保护参保(合)人的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当前国内保险行业内,实力强、管理过硬的大公司确实太少。如要承办大病保险,监管部门对其资质、准入门槛等应有比较高的要求,以防止恶性竞争。同时,还应明确基金的补充机制,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运行不因为难以持续经营而中途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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