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㈠住院起付额标准。参保人因病住院需自付起付额。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医院1200元。
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起付额标准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上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㈢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能超过年度支付限额。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年度支付限额。
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累计费用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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