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3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除事业单位及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外的用人单位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3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3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3年7月起启用。
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04.3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10021.74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2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2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3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672.46元)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004.35元)确定;高于300%(10021.74元)的,按300%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672.46元)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004.35元)确定;高于300%(10021.74元)的,按300%确定。
3.2013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至6月按2012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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