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不尽规范
部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薄弱、设备简陋、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不强、质量不高,无法满足患者需求,导致许多农民舍近求远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增加就医负担。数据显示,应城参合农民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比例达到75%以上。少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供方诱导需求和患者非理性消费现象同时存在;个别医疗机构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市级基本目录外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过多,药品价格较药店贵,以药补医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也加大了新农合基金支出。
4.大病医疗救助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滞后于新农合制度的发展,贫困医疗救助资金有限,尚不能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群参加新农合和大额医药费用的问题。应城市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农村贫困人员因患大病住院,当年内其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部分农村贫困户虽得到贫困医疗资金资助参加了新农合,但在发生大病后,由于无力支付新农合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以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资金,在就医时仍存在很大困难。
5.立法滞后,政策不过硬
近几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新农合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新农合,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农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为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应城市的许多地方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签订责任书,与有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以此促进基层干部参与新农合的组织发动和实施。但是这种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此外,新农合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参合农民利益,市合管办具有履行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职责,但在具体监管实施中,由于无法可依,处罚依据缺乏,执法主体无法律支持,导致监管力度不大,效果不理想。目前,应城采取的主要是行业行政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6.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工作人员身份、待遇待明确,影响工作积极性。应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隶属于应城市卫生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全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2008]18号)精神,其工作人员应“依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虽早已上报申请,但至今未落实,致使市合管办成立五年多来,人员身份未认定,职工工资未确定,这给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目前应城市合管办核定编制20人(含乡镇合管站),按2012年全市参合农民45.36万人计算,平均每个工作人员要服务2.3万参合农民,同时要对全市5个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8个乡镇卫生院、205个村卫生室实施监管,特别是实施门诊统筹后,人员不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从而导致现有工作人员每天只能忙于新农合日常事务,而无暇顾及新农合运行机制的探索、研究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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