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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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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悉,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原则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可报销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合规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尽量保障大病患者实际需要。今后将随着筹资标准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补偿比例。

  与20种大病保障不冲突

  今年,我市已全面开展肺癌、胃癌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报销比例提高到70%。此次大病保险试点与这20种大病保障不冲突。

  根据该办法,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其中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目前符合2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按现有政策报销,费用由当地合管办与签约保险公司定期结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实行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稳妥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由市发改委、财政、卫生等多部门统一全市政策标准,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形成稳健运行的大病保险长效机制,确保参合患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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