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保明年元旦施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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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杭州市新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完善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职工医保的财政补贴、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等12项内容。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统筹地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统筹地户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统筹地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统筹地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统筹地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同时规定,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