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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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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医保条例”)的立法备受关注。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挂出医保条例的最终版本。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医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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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不可变现

  记者注意到,医保条例最终明确了不少民生条款,其中针对保险个人账户的笔墨颇重。

  按规定,参保人建立的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在广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广州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在广州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南方日报记者曾关注到,在变换工作地点之时,许多市民都不知该如何处理医保卡内的剩余费用。本次医保条例也对此作出规定: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

  同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前款规定以外的费用。而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医保条例也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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