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跨统筹地区流动来淮就业人员的增多,如何将异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确认其缴费年限、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等问题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去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就流动来淮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城乡各类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对已重复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自愿选择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因流动就业而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金期间,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于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已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方式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所补缴的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补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待遇享受,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月补差数额=补差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当年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月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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