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在三个月(含三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流动就业人员中断医保关系三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只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待遇按转入地新参保人员规定执行。
目前,全市共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8150人,转入个人账户资金16.8万元;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913人,转出个人账户资金14.1万元。《通知》的实行,切实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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