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费用结算
管辖范围: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内所属中央、省、市、区属各用人单位和人员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办法的通知(承市政[2000]160号)、《承德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的管理办法》(承市政[2001]21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通[2001]23号)、《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承德市市本级门诊慢性病种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承市劳社[2002]65号)、《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门诊慢性病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市劳社办[2002]92号)、《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3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承市劳社[2002]10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3年调整市本级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2003]49号)
申报条件:
(1)转诊转院、异地安置、肾移植术后费用报销:参保人员中办理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异地安置、肾移植术后及特殊门诊手续的人员。
(2)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的医院和零售药店。
申报材料:
(1)转诊转院:《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明细清单、出院证明、正式住院收据、保险证、IC卡、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审批表》、出院明细清单、出院证明、正式住院收据、保险证、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3)肾移植术后:原始诊断结果、《特殊门诊证》、正式收据、保险证、IC卡、用药医嘱、用药明细及价格、血药浓度测定、生化全项及血、尿化验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4)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随时传输到医保中心的参保人的医疗费明细,各定点医疗费用支付汇总表,收款收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