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为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到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其经费来源个人和社区集体共同负担。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到1991年覆盖面占农村人口的10%.在本文我们重点谈中国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问题。
对于中国城市社会
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发展大体上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4年。在长达40年时间里,城市的医疗保险具有极浓的福利色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完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无偿供给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这期间,依据保障对象的身份不同分成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系统。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其他的城市居民或由于是上述的受保对象的亲属而享受"半劳保或统筹医疗",或是完全自费医疗。所以在城市实际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后的制度创新阶段。1994年12月国务院在江苏省的镇江市和江西省的九江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俗称"两江医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城市内按属地原则,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合并,并扩大到三资企业、个体企业一级自营职业者,共同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我们把这一做法称为"属地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