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救助金和个人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仍需治疗的,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暂停缴纳救助金,也不享受救助金待遇。待按规定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救助金后,恢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救助金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计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条参保人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救助金的,比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市政府根据大额医疗费的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参保人缴费数额、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第十条各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本办法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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