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
行使依据: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受理条件: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急诊加盖“急诊章”);
2、住院费用结算单(急诊留观须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清单(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医院开具);
5、医院留观证明(急诊留观提供);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社会保障卡(已启用社保卡人员提供);
8、《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参保人员提供);
9、《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帐证明》(医院开具);
10、未在医院网络结算的单位情况说明(需单位盖章)。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南306房间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506333
办理权限: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服务表格:《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表》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以上表格均为社保所自行打印、并盖章,同时交报盘文件。
常见问题解答: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社保卡、《医保手册》)实名制就医;
2.参保人员因新参保未发放社保卡、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凭《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就医;
3.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4.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经医院医保办批准,并使用社保卡办理审批手续。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6.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或自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7.申报符合医保规定的临时外出异地费用时,需提供异地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级别的证明;
8.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二、结算方法
1.社保卡刷卡结算
社保卡住院类(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结算业务开通后,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医保结算,只需交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
2.医疗保险手册记账结算
社保卡结算业务功能开通前,按原办法结算,即参保人员按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交住院押金(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医保中心结算(简称网络结算);其余医疗费用,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全额现金结算
因急诊未持卡、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银行托收不成功导致黑名单、到不具备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院就医等情况时,参保人员需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现金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