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四、申报范围
只有因急诊未持卡、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银行托收不成功导致黑名单、到不具备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院就医等情况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全额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病费用、急诊留观费用、家庭病床费用。
五、报销标准
1、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
(1)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3)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2、学生儿童
(1)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5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3)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3、结算周期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保卡、《手册》就医当次的费用(急诊除外);
2.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
5.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
6.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3.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长期在门诊治疗时,可到就诊医院医保办申领“北京市城镇居民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特殊病种”审批手续(须持社保卡),审批生效后其门诊医疗费用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4.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原待遇。
监督电话:8850659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