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认为,如果是与社保、新农合基金合作大范围推广大病保险,倾向于采用基金托管的方式。保险公司作为基金托管方,向社保或新农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承担基金赔付的相关工作。保险公司已有的商业化经营模式能够降低成本,发挥在技术开发、服务支持以及网络化应用方面的优势。
社保或新农合基金通过基金托管的方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给付效率。但与此同时,社保与新农合基金承担着超赔的风险。
“如果不是双赢的模式,而是商业保险公司亏损,那合作就不会持久。”安民认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保的优势在于项目的管理和运作,采用基金托管的方式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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