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新参保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时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提供《绥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居民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参保居民凭医保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缴费。
六、参保居民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门诊统筹,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由统筹基金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将支付70%,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分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65%
七、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要门诊治疗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填报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特殊疾病后,按申请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成人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特殊疾病学生儿童一个学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4.1万元。
八、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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