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二)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市民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1、领取《市民卡》前就医的;
2、按十五条规定急症、不满3周岁少儿和在外地(境内)就医的;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
4、住院分娩的;
5、未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的。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至次年3月底,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三)对于参保居民需要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医保待遇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次年继续参保缴费的,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新的结算年度进行结算,本次结算不再支付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费用,直接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如个人已支付住院起付费用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报销。
(四)市社保中心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人头付费”方式结算医疗费用,同时,积极探索单病种结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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