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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工医保门规下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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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制度调整完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按需进医院”,此次门规政策调整还将Ⅱ-Ⅳ类病种按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根据要求,在一个医疗年度内,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分别是: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0元提升至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0元提升至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原来的400元降至300元。

  记者了解到,驻济省(部)属三级医院主要包括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等8个;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武警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等14个;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市立五院、市立二院等54个;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历下区燕山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23个。

  解读4:门规定点社区医院不设起付线

  记者了解到,自2008医疗年度起,济南市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免起付标准、降低个人负担比例等优惠措施后,相当部分的门规病种患者转往社区医疗机构就医,节约了大量医疗费用,也减轻了患者的个人负担。据统计,截至目前,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7。02万人,占门规总人数的38。6%,其人均医疗费用比三级医疗机构低49。4%。实行该政策5年来,累计减少患者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的支出达到1。5亿元。

  这次政策调整,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不设起付标准。另外,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

  解读5:门规病种实行“单定点”管理

  按要求,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同时,考虑到患有一些特殊病种的患者,可能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此次门规政策调整也对其做了规定。其中,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另外,济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医疗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很快将于近期展开,广大门规患者近期可关注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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