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政策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广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离职人员,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按照一定的缴费标准,通过一次性缴费这一特殊方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社保后,享受与其他参保人一样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可较好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
一次性缴费热点解读
羊城晚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粤仁宣报道: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广东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就相关热点,羊城晚报记者9日采访了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
热点1缴费标准如何计算?
解读: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即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即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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