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6〕135号);
2.《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清算范围
(1)返回原籍;
(2)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4)死亡;
(5)账户合并;
(6)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医保不愿补缴;
(7)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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