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细则明确视同缴费年限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被取消。
新条例还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新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作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也就是以前在内地工作的参保人,没有个人缴费记录,全是按国家算工龄计算养老保险年限的,这部分人的工龄明确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未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可重新核定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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