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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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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缴费指数计算明确

  新条例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条例》细则重新计算。新规定针对不同情形的工龄情况,进行不同的指数规定,这是一个突破。这也就是将视同缴费年限有了指数规定后,可以以养老金的形式计发。

  非深户也能延缴

  符合相关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深圳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在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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