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缴足15年社保才能领取退休金,是现行法律的底线。但对于到了退休年龄,缴费又不足15年的参保人,该怎么办?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有关通知,如果参保人在当地有过缴费满5年以上的记录,那么就可在当地续缴不足的保费年限。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则规定,非深圳户籍的员工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深圳有特区立法权,是不必执行省政府文件通知的。这意味着,因为先有了禁止在深圳续保的规定,接下来才产生了必须“省内转移”续保关系的问题。
如果“省内转移”顺利,那还好说。但由于省政府有文件通知,有些地方严格执行,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工作的当地续保、当地领养老金;有的参保人户籍地因信息系统不完善,不具备接收的技术条件。这使得,不少即将退休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免有一种“被抛弃感”。
这里所讲的还只是广东籍非本市的参保人,与这部分人相比,那些外省籍的务工人员所遭遇的情况更糟。去年,央视对珠三角第一代打工者进行调查采访,率先发现了外来工因社保问题而无法退休的问题。报道举例说,一位名叫易承芳的湖南籍广州女工即将退休,但她只缴了11年的社保费,无法领取养老金。她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希望续费至15年,得到的答复是:只有广东省户籍的才可以续费。如果转移到湖南,则只能转走个人缴存的部分。像易承芳这样的情况在整个珠三角地区,无疑要普遍得多。
事实上,外来人口“无法退休”问题,在推行养老制度的初期就是可以预见的。譬如,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8年以后才开始建立的,当初就应当考虑到许多务工人员的年龄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决策者可以根据这一情况,设立缴费满10年和15年两个档次的养老待遇。这样的前瞻性,并不需要多高的决策智慧。
5736人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780多万人,其中异地来深劳务工者超过650万人,占八成以上。在深圳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户籍人员以及异地来深的劳务工,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深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主缴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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