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截至2013年9月份,该市已经实现全省17地市异地就医联网,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在省内90家医院住院时,不需要自己先全额垫付医药费再跑腿报销了,只需出院时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17地市居民到青岛市青医附院、市立医院、解放军401医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和市第八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也可以享受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从2012年初开始,山东省已开始逐步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等,在很大程度上为避免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关键作用,但此前城镇居民却还不能享有这一政策。两者并轨后,将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青岛市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不论任何病种只要合理花费很高,其完全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可救助60%,医保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救助70%,按照规划,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2013年市人社局又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是17.2万元,如果报销超了这个限额,超过部分还能再按照90%的比例报销。这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保障额度将提高到77.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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