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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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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4年1月1日起,该省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制定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

  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截至2013年9月份,该市已经实现全省17地市异地就医联网,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在省内90家医院住院时,不需要自己先全额垫付医药费再跑腿报销了,只需出院时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17地市居民到青岛市青医附院、市立医院、解放军401医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和市第八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也可以享受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从2012年初开始,山东省已开始逐步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等,在很大程度上为避免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关键作用,但此前城镇居民却还不能享有这一政策。两者并轨后,将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青岛市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不论任何病种只要合理花费很高,其完全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可救助60%,医保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救助70%,按照规划,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2013年市人社局又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是17.2万元,如果报销超了这个限额,超过部分还能再按照90%的比例报销。这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保障额度将提高到77.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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