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王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土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5月,王某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同年8月,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2年10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2013年8月,王某再次申请人事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依法给予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0月,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建筑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待遇总计人民币65623元。2013年11月王某以赔偿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病死亡,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请求承继诉讼,并请求继承王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歧】
对王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妻子、儿子及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已经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系王某生前的民事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很强人身专属性,所以不能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可以继承王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程序上来说,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要求承继诉讼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公民的一方死亡,应当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主动请求承继诉讼,法院应当准许,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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